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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发布时间:2018年9月5日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录音是属于的视听证据,电子邮件是属于电子数据,这个两个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存在的,而且这两类的证据往往都会比较真实的。大律师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在发达地区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录音录像有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录音录像取证方式获得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占据优势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电子邮件如果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对于你提出的“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问题,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好几类的,这个录音和电子邮件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处理,并且这两类的刑事证据都是比较可靠的,一个是属于视听证据,一个是属于电子证据。你可以咨询大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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