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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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18年4月7日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文:窦荣刚律师                        窦荣刚律师专业刑事辩护网站:www.sd-defender.cn/      一、案情简介林××系潍坊市某银行职员,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4月22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搜查时,查获枪支5支。经潍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人林××非法持有的五连珠手枪(以火药气体为发射动力)一支、仿德国产手枪(以火药气体为发射动力)一支、仿德国PPK手枪(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一支、B6Z“燕”牌制式手枪(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一支、仿美国M-24阻击步枪(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一支,上述枪支均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目无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我们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为林××辩护。 二、辩护工作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我们到法院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林××与他沟通案情。据林××对我们陈述,他所收藏的这些枪支中,仿德国PPK手枪、B6Z“燕”牌制式手枪都是打塑料弹的,仿德国产手枪是打空包弹的,这三支枪虽能击发但没有杀伤力,五连珠钢珠手枪被告人曾多次试射,均未能击发,只有仿美国M-24阻击步枪能击发且具有杀伤力。同时经阅卷我们发现,对上述五支涉案枪支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和鉴定结论的是潍坊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潍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此我们认为,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潍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不属于列入司法部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因此其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应依法委托列入司法部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我们还发现,该鉴定书在对上述枪支有无杀伤力及能否击发做出鉴定结论时,并未载明鉴定过程和实验方法,这也是违反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一般规程的。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原鉴定过程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瑕疵,因此向依法想审理法院递交了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并获得了法院的批准。 三、辩护结果经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重新出具的鉴定书推翻了原鉴定结论,认定涉案的五支枪支中只有仿美国M-24阻击步枪能击发且具有杀伤力,属于刑法规定的“枪支”范畴。依照刑法规定,只有私自持有该类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被告人林××不构成犯罪。接到重新鉴定结论后,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被告人林××的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释放了林××,将本案做撤销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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