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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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2月10日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007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玉苏甫江·吐尔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新华东路21巷68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玉苏甫江·吐尔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6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玉苏甫江·吐尔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玉苏甫江·吐尔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玉苏甫江·吐尔逊表示服从原判,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玉苏甫江·吐尔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原审被告人玉苏甫江·吐尔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玉苏甫江·吐尔逊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26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亚莉

代理审判员 陈胜涛

代理审判员 黄小明

二ОО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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