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来富,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文盲,农民,家住(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06年10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来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来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初,被告人钟来富从台州市路桥区五金市场买来弹簧等零件,私自组装制造了一支火药枪,并藏于家中。经鉴定,被告人钟来富自行制造的火药枪具备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来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书及图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情况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来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来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雷 文
审 判 员 黎 利 荣
人民陪审员 朱 秀 君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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