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详细

被邀约人致人重伤邀约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30日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袁xx,男,现年32周岁,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合川市人。
 
2000年4月5日下午3时许,包xx、田xx与包工头贺信因赔偿包xx的医药费一事再次在合川市合阳办事处大南街建筑工地发生争吵,即邀约陈泽建去向贺索要医药费,否则就打转来。陈又邀约犯罪嫌疑人袁xx等人前去帮忙。袁xx随即邀约正一同吃饭的秦华儿一同前去。犯罪嫌疑人袁xx、陈泽建、彭建军一伙乘车赶至本市城区大南街172号门市处,犯罪嫌疑人袁xx见田xx与贺信正在发生争吵,遂上前打了贺信一耳光,陈泽建、彭建军、秦华儿等人冲上前将贺信按倒在地,持刀刺伤贺信,经法医鉴定,贺信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嫌疑人袁xx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xx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虽是在索要医药费的过程中实施的打人行为,但在主观上只是为了满足所谓的江湖义气,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寻求一种精神刺激。客观上的行为只是打了贺信的耳光。对贺的损伤,既没有直接实施,也没有组织、教唆、帮助行为,袁的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袁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造成了贺信重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共同故意伤害定罪。理由是:本案因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一伙索要医药费不成,蓄意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动机、对象明确;客观方面,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的结果。犯罪嫌疑人率先动手,有共同伤害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定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他在案重只打了一耳光,可定从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从犯罪嫌疑人袁xx的主观犯意上看,袁受人邀约去殴打他人,但其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袁xx主观意志未能形成共同意见,缺乏必要的犯罪联系;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袁昌只是打了贺信的耳光对贺的损伤,既没有直接实施,也没有组织、教唆、帮助行为,袁的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袁xx没有持刀,而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贺信的损伤均为刀伤,这就证明被害人贺信的损伤,不是犯罪嫌疑人袁xx所为。所以袁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袁的行为是种寻衅滋事行为,因只打了一耳光,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本院检委会同意第二种意见。
 
犯罪嫌疑人一伙索要医药费不成,蓄意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动机、对象明确;客观方面,造成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定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嫌疑人袁xx虽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能投案自首,依法作微罪不起诉。
 
四、处理结果
 
本案经本院检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袁xx依法作微罪不起诉。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