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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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冷穿得多作掩护 男子秋裤内藏毒坐高铁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男子秋裤内藏毒坐高铁

红网郴州12月9日讯 12月8日晚10时30分,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郴州西站派出所民警在湖南郴州西站进站口,在一名男子的秋裤内查获一包冰毒,冰毒重46.57克。

44岁的文某系湖南省嘉禾县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目前在长沙从事广告牌制作工作,3年前染上毒品,此后一发不可收拾。文某长期吸毒,毒瘾难以解除。这一次,文某在家里购买了一大包冰毒,准备返回长沙。文某认为天气寒冷,身上穿着衣物较多,便将毒品夹在秋裤与大腿之间,企图逃过检查。

12月8日晚10时30分,文某来到郴州西站,准备乘坐最后一趟返回长沙的高铁。在进站口,郴州西站派出所民警对文某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他使用的身份证并不是其本人的,加上其接受检查时神情紧张,民警顿时生疑。在民警细致的搜查下,文某藏在秋裤内的毒品最终被发现了。文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既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在客体上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男子秋裤藏毒46.57克,数量较大,如果没有合法来源,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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